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申报

各县(市、区)发改局,各功能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支撑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平台体系,依据《东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东营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按照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 件的企业编写《东营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 告》(见附件1),填写《东营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运行信息表》(见附件2),准备有关证明材料及真实性声明, 书本格式胶印。请于3月11日前正式行文报送经发局419室,包括:纸质文件及申请材料各2份、电子版光盘2张。逾期不再受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管理,促进工程实验室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对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依据《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研究开发平台,是基础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我市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布局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等工作。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辖区内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进行安排,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20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三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注重工程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在外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主持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8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

(五)拟认定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六)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七)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工程实验室申请材料(含申请报告、运行情况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对本地区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报单位名单,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认定年度工程实验室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七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两年评价一次,奇数年为评价年,报告期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3月30日前,各承担单位向相关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交工程实验室评价材料(含运行工作报告、运行情况表、真实性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申报单位提交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三)评价方式: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后,正式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60分(含)-75分以上及格;75分(含)-85分为良好;85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主体如需变更,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实验室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低于65分,或评价低于60分。

(二)不按时提交评价材料。

(三)承担单位自行要求撤销。

(四)承担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瞒报等行为,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8日。《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发改高技〔2013〕49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东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东营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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