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孵化器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发展方向明确。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不低于总面积的60%(三)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1年以上;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综合型孵化器一般应达到2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一般应达到10家以上
(四)具备为入孵企业相适应的办公场地、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能为入孵企业提供物业、科技融资、法律、财税、知识产权、创业辅导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管理团队具有较髙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综合型孵化器不得低于60%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得低于70%
(六)内部管理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统计数据真实齐全,并每年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
(七)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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