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7日 18时12分 | 浏览 5 次 | 预估阅读时间1分26秒
2.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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