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助力和支撑更高水平富强滨州建设,根据《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滨发〔2019〕6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20〕79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渤海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渤创券”)是指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创新活动的一种政策工具。

  渤创券资金来源为“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渤创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鼓励创新、运作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政策,研究确定渤创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委托滨州市科技创新发展研究院,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兑付工作。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单位)渤创券的政策宣传、材料受理及初审工作。

条  渤创券的支持范围:

(一)技术转移转化及服务

1.开展高新技术产学研合作及联合攻关,支持企业围绕我市“十强产业”关键技术难题,发布“揭榜挂帅”项目榜单,邀请国内外科研团队联合攻关。对揭榜成功并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经市科技局认定符合产学研合作要求的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最高30%的比例给予企业补贴,每家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2.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单项合同成交额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1%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3.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科技成果在滨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合同成交额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补贴,每家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4.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滨州市注册的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合同成交额(实际到账)的1.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5.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在滨州市注册科技服务机构,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家60万元奖励。

(二)检验检测服务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检验、检测、试验、分析等费用均可申请渤创券补贴。

6.预约使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7.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供给单位提供服务的,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1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三)平台建设

8.支持基础研究类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市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9.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考核评价良好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

10.对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绩效评价初次评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新孵化培育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补贴。

(四)人才服务

11.对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国家院士、山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企业,首次备案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和新批准建设山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的,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经费补贴。

(五)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12.对在我市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和引进的服务机构(单位),按照每新通过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00元补贴,引进一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补贴。

(六)创新创业宣介活动

13.在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省级开放式大学科技园开展的创新创业宣介活动,对发生的有关直接费用,按30%对主办或承办机构(单位)予以补贴,单次活动最多补贴50万元。

  同一事项不重复补贴(奖励)。同一法人单位每年享受的渤创券补贴(奖励)最多为100万元(不包括第四条第8款的支持经费)。

  渤创券采取后补助形式兑付。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提供相关支撑材料,通过审核后按程序予以兑付。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贴(补助、奖励):

1.企业、机构(单位)未在滨州市注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3.申请对象与合作方之间存在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关联关系的;

4.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两年内有违反《关于建立财政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中事项的。

  在渤创券申请使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兑付,追回已兑付资金,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4日。2022年5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补贴(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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